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拆除人防工程(防空警报)批准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4、承诺时限:拆除人防工程批准7个工作日(需上报省人防办和国家人防办审批的项目除外),拆除防空警报批准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1)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收费标准:
五城区(含高新区)——四级人防工程4000元/㎡
五级人防工程2500元/㎡
六级人防工程2000元/㎡
其余区(市)县 —— 四级人防工程3000元/㎡
五级人防工程2000元/㎡
六级人防工程1500元/㎡
(2)收费依据:
《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3]132号)。
6、窗口电话: 86917540
7、投诉电话:61885929
二、法定依据
1、拆除人防工程批准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8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18条、19条、20条);
《关于公布四川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6号第3条);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第27条);
《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3]132号)。
2、拆除防空警报批准法定依据
《人民防空法》
《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拆除人防工程批准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由市人防办通知拟拆除人防工程所在区人防办派员现场踏勘,了解基本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市人防办依据区人防办的处理意见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核、签发。
第三步:出具《拆除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由窗口工作人员发送给申请人。
(二)拆除防空警报批准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由市人防办通知拟拆除防空警报所在区人防办派员现场踏勘,了解基本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市人防办依据区人防办的处理意见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核、签发。
第三步:出具《拆除防空警报审批意见书》,由窗口工作人员发送给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一)拆除人防工程批准
1、由市规划局核发的拟建项目红线图一份(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2、由市规划局核发的拟建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一份;(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3、拆除人防工程申请书一份(附申请书样式)。
(二)拆除防空警报批准
1、警报设置单位拆迁申请报告;
2、所在区(市)县防空警报台(站)拆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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