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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防工程建与不建由谁做主

发布时间: 2017-11-24 作者:赵 虎 郑鉴 来源:苍溪县人防办 点击: 次 字体:【

  一、县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的现状

  因我省县级人防部门成立时间较短,县级人防工程建设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好一点的县区已建有几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按照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应建必建” 人防工程的原则,加快推进人防工程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县级人防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上述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相关条件,明确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应由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但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主要依据究竟是什么?即建设项目易地建设相关条件由谁来认定,人防工程建与不建究竟由谁做主?就此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意见和办法。

  二、批准人防易地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是易地建设相关条件的认定单位不明。建设单位申请人防易地建设应向人防部门提出相关理由并提供认定材料,但提供证明或认定材料的单位指定不明确,导致认定随意。建设单位为了不修建人防工程,让一些不具备认定能力的机构出具认定意见;二是认定易地建设条件的机构责任不明。目前,尚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哪些机构有资质对人防易地建设的不同条件进行相应认定。有的评估机构、地勘、设计单位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只要拿钱就办事,对人防工程建与不建的条件认定有失公允;三是认定易地建设条件的标准难以衡量。同一建设项目,不同工程造价部门对修建人防工程建设成本是否合理的认定依据和结论不一致,尺度不好把握。建设单位认为建与不建全凭自己愿意,相关机构出具证明就一张纸的事。县级人防部门没有评估资质和能力,难以核实认定材料的正确性;四是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易陷入被动。一味地将人防易地建设条件的认定权交给第三方,虽然避免了人防部门的相关责任和风险,但作为人防主管部门,却不能合理有效地布局人防工程,对一个城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很不利。如新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人防整体布局及新区人口、功能等实际合理规划,而不能一味的按照第三方的意见修建或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切实把握好县级人防工程建与不建的决定权

  人防办作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人防工程是否修建全部以第三方的结论为依据,批准的决定权其实就是由其他机构在左右,被人牵着鼻子走,容易走入另一个误区,极不利于人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人防部门应主动行使起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好应有的责任,充分发挥好第三方的认定权,行使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决定权。

  一是明确有认定权的第三方机构,确保认定结论合法有效。上级人防部门应及时下发如何认定易地建设的文件,并明确人防易地建设不同条件所对应的有认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及其职责,便于县级人防办审批时操作。参与人防审批的人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执行认定易地建设的文件,按照易地建设的要求和规程收取了人防易地建设费就不应被追究问责。二是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合理有序。通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人防工程。严把“人防工程审核关”,做到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应收尽收、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要敢于担责,善于担责,才能合理推进人防工程的全面建设。三是人防部门应建立对应的评估机制,确保人防审批公平公正。国家人防办〔2015〕103号文件第四部分明确规定:“要建立评估机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独立进行准确评估,并要求提交具有法律责任的评估报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能建或不能建的决策后下达批复文件,并报上一级人防部门备案”。由人防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对第三方机构作出的人防易地建设认定依据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经人防办集体研究后再决定是否易地建设,避免在人防工程建与不建的问题上被问责。

  总之,人防工程建与不建的决定权,不应由人防部门大包大揽,也不要全部交给第三方随意认定。为有效防控人防易地建设这个“风险点”,必须依法履行人防审批职能,充分发挥第三方认定功能,加快建立人防核查评估机制,才能在人防工程建与不建的“困局”中做好主,从而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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