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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形式标准
无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详见常见问题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办事窗口提供纸质空白表格填写并签名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 (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0
审查人员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决定
0
部门负责人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0
发证人员
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
直接送达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无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环节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依据
设定收费的项目依据
规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备注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工本费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否
查看详情
设定收费的项目依据
×
1
依据名称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财税[2017]98号
条款
内容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临时驾驶许可10元/证
查看详情
规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
1
依据名称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条款
内容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临时驾驶许可10元/证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机动车登记》(公安部令第164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条款
内容
《机动车登记》第47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车出口销售的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48条第2款: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6条: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应当与入境批准文件上签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得延期。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错误示例
本事项暂无常见错误示例